老友宅醫【上門診症、傷口處理、在家離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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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紓緩治療】在家/居處離世詳情

當生命走到盡頭,需我們可能會考在家離世,一個尊嚴而體面的離世流程,讓逝者安詳地離開,更令親友得到心靈的慰藉。本文參考立法會衞生事務委員會晚期照顧討論︰關預預設醫療指示和病人在居處離世的晚期照顧立法建議,讓我們更了解在家/居處離世詳情。

參考文件:
2023年5月12日立法會衞生事務委員會 晚期照顧討論文件: 有關預設醫療指示和病人在居處離世的立法建議

在家/居處離世詳情

在家/居處離世立法建議背景

  • 在香港立法規管預設醫療指示的建議早在 2004 年提出。
  • 預設醫療指示以及讓末期病人可以在居處離世是尊重病 人選擇、提高臨終病人的生活質素的重要政策措施。
  • 預設醫療指示通常是指以書面作出的陳述,以便訂立人在精神上有能力作出決定時,在陳述中指明自己一旦無能力作決定時所拒絕的維持生命治療。
  • 而在居處離世則通常指病人可在其選擇的地方渡過最後的日子,例如在家中、安老院或護養院, 而不一定在醫院。
在家/居處離世詳情

法律依據

  • 香港現時並無法例或案例訂明預設醫療指示的法律 地位。根據普通法的一貫規定,進行任何治療須獲有關病人 同意,因此遵照普通法規定訂立的預設醫療指示具法律約束 力。事實上,醫院管理局(醫管局)一直有根據普通法讓其 病人於有需要時訂立預設醫療指示。雖然如此,由於有關做 立法會CB(4)413/2023(04)號文件 2 法尚未立法成文,因此預設醫療指示對訂立該指示的人士及 業界均產生不確定因素。同時,自 2012 年以來,每年由醫管 局病人訂立的預設醫療指示數目有上升趨勢,其中列明拒絕 接受心肺復甦術的指示由 2013 年的 325 份增至 2021 年的 1 742 份。
  • 在居處離世方面,根據《死因裁判官條例》(第 504 章),現時如一名病人於家中自然死亡,而該病人死前被診 斷患有末期疾病,或在死前 14 日內的最後患病期間曾得到 一名註冊醫生的診治,則其死亡不屬須予報告的死亡個案。 然而,根據第 504 章附表 1 1 部第 16 項,所有在殘疾人 士院舍或並非護養院的安老院(指明院舍)1 發生的死亡個案 (包括自然死亡的個案),一概屬須予報告的死亡個案,不 論死者死前是否有被診斷患有末期疾病,或是否有在死前 14 日內的最後患病期間曾得到一名註冊醫生的診治2 。雖然須報 告在指明院舍發生的死亡個案的有關規定,對院舍的住客而 言是重要的保障措施,但亦同時導致院舍較為抗拒接受讓在 院舍居住的末期病人選擇在其院舍離世。
  • 政府正著手草擬法例,目標是在 2023 年內提交《條例 草案》及在居處離世的相關修訂。政府將繼續推進多項相關 工作,包括努力推展晚期照顧和有關生死議題的公眾教育, 以及加強醫療、安老服務和緊急救援人員的培訓和發展等。
離世前當日程式

未期病患者在家離世

沒有醫生跟進  有醫生跟進

發現患者離世

家人因為沒有醫護指導,所以不可能不知道患者是否將會離世,而是可能送入醫院急救,或報警處理。

由照顧者發現患者即將離世的,親友陪伴下等待醫生及殯葬禮儀師在24小時內到達患者家人也希望遺體是最佳狀況保存逝者身體。

時間道別

因為需要報警處理,親友手忙腳亂中,可能沒辦法心做最後告別。

在家善終的個案,他們的親友絕大部分都能在家中熟悉的環境,第一時間知道患者離世。有足夠的時間告別。有足夠的時間可以幫助先人換上乾淨,舒服的新衣服,可以好好地惜放自己的情緒和好好地跟至親道別。

宗教

因為需要報警處理,不能改動現場情況。 所以沒有辦法進行宗教儀式。

可以進行任何宗教儀式,某些有宗教信仰的人士,再過身後,會進行頌經助念的儀式大約10個鐘,希望先人早登樂土。呢種儀式係華人社會中其實都頗為常見的。據我們瞭解,香港有不少佛教義工團體都有提供類似服務。

換衣

因為需要報警處理,不能改動現場情況。所以不能換衣等。

有足夠的時間可以幫助先人換上乾淨,舒服的新衣服,可以好好地惜放自己的情緒和好好地跟至親道別。

文件

需要報警處理,由法院審批簽發死因醫學證明書。

註冊醫生在病人離世前十四日內見過病人,並在離世後廿四小時內上門證實不屬於「非自然死亡」,註冊醫生是可以在死者家中簽發死因醫學證明書。

殮房

因為報警處理,會擾到其他同大廈住戶。遺體會先留在殮房等候處理橡檢查。

安排殯儀服務移動遺體 (安排輪椅及普遍七人車,不打擾到其他住戶)到已安排好的殯儀館。

領回遺體

獲死因裁判官豁免剖驗的遺體最早可以在領取「批准屍體埋葬/火葬證明書」時一同領回。家屬需辦理確認及領取遺體手續。需時比較長。

沒有領回遺體過程

殯葬事宜

需要更長時間家屬才能收到「死因醫學證明書」。家屬才可以安排殯葬事宜。

即日就可以由死者家屬拿著前往死亡登記處辦理死亡登記。家屬便可以安排殯葬事宜。

選擇在家離世步驟

  1. 確定選擇在家離世患者病情是否合符以下3類︰

    • 第一類是末期癌症而選擇不再接受治療者。
    • 第二類是患有器官衰竭者例如心臟衰竭、呼吸系統衰竭丶腎臟衰竭。
    • 第三類就是無法進食的植物人或末期認知障礙症患者。
  2. 患者或家人決定有在家離世的意願,需要表明自己不希望接受任何急救及維生程式,病人或家屬盡早簽署《不作心肺復甦法檔》和《預設醫療指示》。

  3. 家人是否一致支持患者在家離世的想法,家居環境是否有足夠空間放置醫療器材及物資? 合適居住環境及配套比如︰家中設施如一張合適的醫療牀、製氧機、吸痰機、血壓計、血氧計等最好是在病人回家之前裝備妥當。

  4. 患者必須有醫療團隊根據病歷提供支援,容納照顧者貼身照顧及醫護人員上門評估與診斷,法律規定醫生需要至少每十四天上門診斷,家人能否負擔醫生的費用,以及其他藥物、護士、照顧員及租借醫療用品及器材等開支?

  5. 心理社交支援做好一切心理準備,建立互相合作團隊(醫護、社工、親友),因患者臨終前身體會有不同的變化,最終可能需要被送回醫院,或最終在醫院離世。

最後的離世時刻的安排

  1. 由照顧者發現患者即將離世的,親友陪伴下等待醫生及殯葬禮儀師在24小時內到達患者家人也希望遺體是最佳狀況保存逝者身體。

  2. 可以進行任何宗教儀式,某些有宗教信仰的人士,再過身後,會進行頌經助念的儀式大約10個鐘,希望先人早登樂土。呢種儀式係華人社會中其實都頗為常見的。據我們瞭解,香港有不少佛教義工團體都有提供類似服務。

  3. 有足夠的時間可以幫助先人換上乾淨,舒服的新衣服,可以好好地惜放自己的情緒和好好地跟至親道別。

  4. 病人離世前十四日內見過病人的註冊醫生在,並在離世後廿四小時內上門證實不屬於「非自然死亡」,註冊醫生是可以在死者家中簽發死因醫學證明書。

  5. 安排殯儀服務移動遺體 (安排輪椅及普遍七人車,不打擾到其他住戶)到已安排好的殯儀館。

  6. 即日就可以由死者家屬拿著前往死亡登記處辦理死亡登記。家屬便可以安排殯葬事宜。

總結

患者及家屬跟據患者病情及環境各因素考慮是否選擇「在家離世」。

如果有專業的醫護團隊幫忙就簡單輕鬆多了,「老友宅醫」提供在家善終服務,包括同跟家人聯絡及上門評估病人情況、照顧者角色、家庭環境、遺體運送路線等等。離世當日「老友宅醫」醫生要用心電圖機,等等 評估病人確實已離世, 填文件,簽署「死因醫學證明書」。然後等殯葬公司上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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