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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監護令

Guardianship

申請監護令

哪類人士會成為監護令申請的對象

甚麼是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 哪類人士會成為監護令申請的對象?
接受監護的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大概屬於四類殘障人士:

癡呆症患者/腦退化症/ 嚴重認知障礙

  • 痴呆症︰
    一種慢性或進行性綜合徵,通常是認知功能(即處理思想的能力)出現比正常年老過程更嚴重的衰退。它會影響記憶、思考、定向、理解、計算、學習、語言和判斷能力,但不會影響意識。
  • 腦退化症︰
    一種會逐漸變化的大腦疾病。除了記憶力減退,亦牽涉很多其他徵狀,例如︰分析和思考能力改變、失去方向感和不完全了解身邊發生甚麼事情。
  • 認知障礙症︰
    一個腦部的疾病,通常始於記憶問題,但接著會影響其他腦部位置,產生其他問題如溝通困難、情緒、或性格的改變、甚至會完全喪失自理能力。它會隨著時間而惡化。

弱智人士

智能障礙(英語:Intellectual disability,縮寫為 ID;或 general learning disability;或mentally retarded,縮寫為MR),又稱智能發展遲緩、智障、弱智,是指在一般的金錢管理、閱讀識字、計算、日常生活等需要使用腦袋思考的行為,是指資質、能力遲緩的表現,在日常生活或是學校生活有嚴重適應困難,標準化智力測驗分數低於70,或醫生確認腦部受損者。

原因包括:先天因素(染色體異常、如唐氏綜合症、胎兒服病毒感染)、後天因素(分娩時導致胎兒腦部缺氧、嬰兒發高燒、營養不良或意外受傷引致腦部受損)以及原因不明。

精神病患者

精神疾患,又稱精神障礙,主要是一組以表現在行為、心理活動上的紊亂為主的精神症狀。目前研究所得到的結果認為主要是由於家庭、社會環境等外在原因,和患者自身的生理遺傳因素、神經生化因素等內在原因相互作用所導致的心理活動、行為、及其神經系統功能紊亂為主要特徵的病症。

精神疾患多種多樣,表現可能各不相同。它們的一般特點包括異常的思維、觀點、情緒、行為以及與他人的關係。

精神疾患包括:抑鬱症、雙相情感障礙、精神分裂症和其它精神病、癡呆症以及包括自閉症在內的發育障礙。

因意外或疾病
(如中風) 導致腦部受損的人

  • 創傷性腦損傷(TBI)︰
    主要源自機動車輛事故、跌倒、暴力行為以及運動傷害。可對身體和心理機能造成嚴重和終身影響,其中包括意識喪失、記憶和/或個性改變以及部分或完全癱瘓。
  • 腦中風︰
    因腦血管發生病變引起腦神經組織受損,任何一種類型都可能在短時間內造成神經機能障礙。
    常見症狀如下:
    嘴歪眼斜、四肢無力、感覺異常,或感覺喪失、意識不清、言語不清或無法說話、溝通困難、吞嚥困難、流口水、眩暈、嘔吐、頭痛、步態不穩、視覺障礙、抽搐。

甚麼是監護令

根據《精神健康(修訂)條例》第136章授權成立一個名為「監護委員會」的獨立運作的法定機構團體,
為年滿十八歲或以上精神上無行為能力替自已的個人事宜、財務、醫療或牙科治療作決定之人士作出監護令。

監護令會指明為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委任一位非官方監護人(家人或朋友)或官方監護人(社會福利署署長)及其賦予的權力。在一般情況下,若果沒有其他有效解決問題的非正式安排出現,或不可能作出該些安排時,「監護委員會」便會處理該等申請。

為什麼提出監護令申請的必要 ?

在提出監護令申請為當事人作福利安排、醫療或牙科治療和/或財務管理前,須考慮是否已有其他適當的非正式安排?
若該等安排是對當事人有利時,採用非正式安排比提出監護令申請較為恰當,因為申請監護令乃屬法律訴訟程序。
若當事人正從其家庭成員、朋友、親屬或其他服務提供者接受足夠的協助,當事人便無須被收容監管。

除申請監護令外,有沒有其他方法可供選擇?

  1. 主診醫生是否準備在沒有監護人的情況下替當事人進行手術?
  2. 朋友,家人或照顧者是否正在提供適切的協助予當事人?
  3. 是否已有根據持久授權書被委任的受權人代當事人安排財務事宜?

在以上問題中,其中一條的答案為“是”時,則可能無須安排監護令。

其他選擇

除提出監護令申請外,還有其他方法可幫助當事人。社會上,有很多政府部門及非公營機構可提供協助或其服務的資料;它們可提供關於照顧老人、智障、精神健康、腦部受損、法律事項或財務困難等問題上的意見。你們可初步接觸醫院管理局轄下醫院的醫務社工部,區內社會福利署轄下的綜合家庭服務中心或社會保障部以尋求協助及索取相關資料。

以下的情況,均顯示有需要為當事人申請監護令

1. 醫療決定上有爭議

當事人或其他人士不同意已作出的決定,例如,家人之間或家人與服務提供者之間,在照顧當事人事宜上及在當事人的醫療決定上有爭議,而可能造成不恰當的住宿選擇或未能獲得應有的治療時。

2. 當事人反對

當事人反對向他/她建議的照顧計劃或治療,例如,替他/她安排的住宿服務。

3. 醫生拒絕

醫生拒絕在未有監護人被委出前為當事人同意接受治療前進行非緊急的治療。 

4. 緊急監護令篇

當事人受到身體或精神虐待、被人濫用金錢、疏於照顧、利用或自我放棄照顧,健康受到危害,或處於以上的危險時,而他/她的利益未獲得足夠保護的情況下。請參考緊急監護令篇

甚麼人可以提出申請監護令

若申請符合以下的準則,監護委員會便會委任監護人:
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的親屬、註冊社會工作者、註冊醫生或社會福利署的公職人員均可以向監護委員會提出監護令申請。

親屬

親屬

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的親屬可任監護人

註冊西醫

註冊西醫

其中一份醫療報告需要認可註冊西醫填寫

精神科醫生

精神科醫生

其中一份醫療報告需要認可精神科醫生填寫

註冊社工

註冊社工

每宗監護令必須由社會福利署的社工負責跟進,直至監護期終結。

社會福利署

可由社會福利署署長擔任的監護人

「老友宅醫」協助申請監護令的步驟

1

聯絡我們並了解家人點解要申請監護令目的。

2

病人家庭背景, 直屬家人, 誰人做監護人。

3

登入病醫健通了解病歷及相關資料

4

委派合適的家庭科醫生 和精神科醫生上門診症

5

填寫及簽署2份醫療報告

監護令參考資料網址

監護委員會 連接>
提出申請的必要 ? 連接>
申請監護令 連接>
社會福利署之監護事宜 連接>
填寫監護令申請表格指引 連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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